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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升我市科学数据共享服务能力
2019-07-16 16:26  

刘睿(民革党员、重庆师范大学地理与旅游学院教授)反映,根据国务院印发的《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7),要求遵循“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推动科学数据面向社会和相关部门开放共享,畅通科学数据军民共享渠道。目前我市在科技数据战略资源建设方面已经建成“国家信息中心能源大数据中心”、“城市大数据联合创新中心”、“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重庆数据与应用中心”等多个科学数据中心,并于201811月组建成立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已经建成了相对完善的科学数据资源体系,对我市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然而在科学数据的共享与服务方面,目前我市仅有“国家地球系统科学数据中心-西南分中心”开展了面向全国的科学数据共享服务工作,在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方面仍然存在问题:

1.科学数据共享服务能力不足。在当前科学研究逐步向数据密集型转变的背景下,科学数据获取已经成为制约科学研究水平的主要瓶颈之一,而数据共享服务能力不足也是制约我市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大量国家各级经费支持产生的科学数据最终只为少数人或单位一次性使用,其应有的战略资源作用无法得到发挥,大量宝贵的科学数据仍在“沉睡”。

2. 科学数据汇交缺乏畅通渠道。科研人员已经开始意识到科学数据共享的必要性,并逐步在小范围内开展了科学数据共享,共享理念已经逐步普及。然而当有价值的科学数据可以开展分享时,我市尚无相应渠道来提交相关科学数据资源,导致科学数据难以做到互联互通,客观上形成了一个个“数据孤岛”。

3.缺乏效益保障体系。科学数据生产不易,提交共享后的收益无保障,导致科研人员对科学数据分享的意愿不高。

建议:

1.加快制定我市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参考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加快制定我市市级层面的科学数据管理办法,明确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服务制度、数据分级分类保密制度以及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等,从制度层面固定化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机制。如现有《云南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了科学数据范围、主体责任、共享与利用方式,《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数据管理办法》中提出鼓励科学数据产品开展增值共享服务,对科学数据共享的步骤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2.尽快建立数据平台汇交中心。在当前我市各科学数据平台的基础上建立科学数据汇交中心,完善科学数据汇交机制,安排数据汇交与共享服务人员,给科研人员提供明确的数据汇交渠道,结合不同学科特点建立学科科学数据标准体系,制定不同学科相应办法保证科学数据质量,开展各学科科学数据的接收、保存、管理与服务工作。

3.基于“数据换数据”的原则提升科研人员分享数据的积极性。可以考虑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建立用户分级,对于提供数据共享的科研人员以及有价值的数据提升其用户等级,在数据获取权限方面获得提升。二是开始探索科学数据分享积分制,如提供一个科学数据即可获取相应积分,该数据面向社会共享过程中共享一次可获取相应积分,积分积累可用于其它科学数据获取。通过以上方式保证分享数据的科研人员更加易于获取数据,从而实现科学数据的互联互通,“唤醒”沉睡的科学数据,消灭现存的“数据孤岛”现象。

(此建言被《党外人士建言》第215期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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