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师委统发〔2015〕4号
关于开展我校新增侨眷身份认证工作的
通知
各二级党组织及校属各单位:
为了准确掌握我校侨眷的基本情况,以便更好提供各种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我部拟对教职工中新增侨眷进行统一身份认证,并协助户口在沙坪坝区的教职工统一办理侨眷证(户口不在沙坪坝的需自己到户口所在地的侨办办理),现将身份认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侨眷身份认定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华侨、归侨和侨眷相关知识见附件1)
二、身份认证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 关系人是华侨的,需提供华侨定居在国外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 关系人是归侨的,需提供归侨所持有的《归国华侨证》复印件;
3.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夫妻关系的由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或者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户口本上有显示是夫妻的也可以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与归侨、华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须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证明;
5.《归侨证及归侨、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眷属证审核登记表》(附件2)一式两份,二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3张,其中两张贴登记卡(办证需要);
6.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办理身份认证程序
申请人在5月29日前带上述有关证明材料到学校行政楼415办公室进行审核和登记;然后由学校统战部统一将材料送到沙区侨务办公室进行审核和办理;最后报市外侨办签章备案;学校统战部统一到沙区侨务办公室领取并发放证件。
本次认证工作结束后,各单位新进教职工,如果符合侨眷身份的,请及时通知本人准备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侨办办理身份认证工作,办证后到学校统战部进行登记备案。
四、其他未尽事宜,请致电咨询重庆师范大学党委统战部,联系电话:65362481。
附件:1.华侨、归侨和侨眷相关知识
2.归侨证及归侨、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眷属证审核登记表
重庆师范大学党委统战部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附件1:
华侨、归侨和侨眷相关知识
为适应侨情变化和侨务工作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对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的身份界定如下:
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三、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1.“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2.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四、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1.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2.外籍华人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
五、身份界定的有关政策
1.华侨、归侨去世后或者华侨身份改变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
2.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与华侨、归侨解除抚养关系的,其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