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
激励统一战线成员参政议政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激励我校广大统一战线成员紧紧围绕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在新时代实现新作为,根据《中共中央统战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厅字〔2016〕27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统战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渝委发〔2017〕79号)和《中共重庆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统一战线工作的实施意见》(重师委发〔2016〕32号)的具体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学校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组织、统战团体及其成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重庆市人民政府文史研究馆馆员、重庆市人民政府参事。
二、履职工作补贴
对担任以下职务的我校人员,给予相应的履职工作补贴:
(一)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大常委、市政协常委;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区政协副主席;民主党派中央委员及以上、市委副主委、区委主委;市级统战团体正副职负责人每人每年3000元。
(二)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区人大常委、区政协常委;民主党派市委常委、区委副主委、民主党派校级基层组织主委;区级统战团体正副职负责人、校级统战团体正职负责人每人每年2000元。
(三)重庆市人民政府文史研究馆馆员、重庆市人民政府参事;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市委委员、民主党派校级基层组织副主委;校级统战团体副职(含秘书长)每人每年1000元。
三、履职成果奖励
对获得以下各类表彰和成果的,给予相应的奖励。
(一)建言献策类
1.党外人士建言被国家(中央)各部委采用或者获得相应级别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篇奖励800元;被党派中央、省级部委采用或者获得相应级别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篇奖励500元。
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个人或者主提案者身份提交的建议、议案、提案被确定为全国、市、区级重点督办的,每件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被评为全国、市、区级优秀的,每件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800元;被全国、市、区级督办或者立案的,每条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
(二)工作表彰类
1.民主党派校级基层组织、统战团体被各自上级组织评为年度先进基层组织的,中央(国家)、市级分别奖励3000元和1000元。
2.党外人士被各民主党派、统战团体上级组织评为年度综合类先进个人的,中央(国家)、市级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
(三)工作研究类
我校民主党派组织、统战团体及其个人(须为第一作者或者项目主持人)提交的统战工作研究成果,获得中央统战部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获得重庆市委统战部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
四、实施原则与办法
(一)本办法中所涉及的经费,从学校统战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同一项成果获得多项奖励(或者多次采纳)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且在校内的所有奖励类别中,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三)履职工作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只计算就高的一个职务,每年由党委统战部制表交财务处上银行卡发放。时间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履职时间分月计发。
(四)履职成果奖励由党委统战部每年9月受理审核认定,原则上只受理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期间产出的成果。由本人或者所在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原始支撑材料,填写申报表格,完成申报手续。经审核通过的奖项由党委统战部造表经财务处上银行卡发放到个人账户。以集体名义获奖的,奖励款项由团队负责人或者奖项所在组织进行再分配后,分别打入个人账户。
(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奖励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本着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
(六)本办法由党委统战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